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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江干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| |||
| (试行) | |||
作者:杭州市教… 文章来源:杭州市教师进修学校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11-15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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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育科学研究管理,提高教育科学研究水平,促进我区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一条 管理原则 1、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依据教育科学研究的理论与特点,保证课题管理的科学性和客观性。 2、课题管理应本着服务的宗旨,认真、细致、耐心、谦虚,尽最大可能为课题承担者提供方便和帮助。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、 江干区教育局是江干区教育科学研究管理的领导机构。 2、 江干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工作。 第三条 管理对象 1、 江干区列入省、市“十五”重点、规划课题。 2、 江干区教育科学研究立项计划的课题。 3、 江干区科技发展规划(调研)项目。 第四条 管理内容 课题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课题的规划、申报、论证、立项,研究过程的检查、指导,研究成果的结题、鉴定、评审等。 第五条 课题申报 课题申报实行限时申报,每年一度,申报课题的类别、申报办法及程序参见《江干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申报办法》。 第六条 课题立项 1、 课题评审工作由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评委进行评审。 2、 立项课题自立项通知发出之日起,即接受区教师进修学校的管理。 3、 如江干区教师进修学校认为有必要时,经报请区教育局同意,可临时确定立项课题。 第七条 过程管理 1、 江干区教师进修学校在学校(幼儿园)教育科学研究管理部门的配合下,通过各种方式,对立项课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。 2、 课题研究过程中,因不可抗拒的原因,需要更换课题负责人或延长课题研究期限的,课题负责人或课题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教师进修学校,并经区教师进修学校同意后方为有效。 3、 对课题立项后无实际进展的课题,江干区教师进修学校有权予以中止或撤消该课题。 第八条 课题档案 江干区区级及以上的课题均要求建立课题档案,档案内容包括: 1、《课题申报表》及研究方案设计; 2、开题的有关资料; 3、研究过程中的有关资料,中期检查情况; 4、阶段报告 5、结题报告及附件; 6、鉴定书、获奖证书(复印件); 7、其它与课题有关的材料。 第九条 课题结题 1、 凡立项课题结题后,课题必须接受区科研管理部门的结题检查,通过后发给结题证书,凭结题证书参加区级以上由教育行政部门、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的科研成果评审。 2、 课题研究成果的形式主要有:研究报告、论文、著作、软件、音像制品、实物模型以及与教育有关的专利等。 第十条 课题鉴定 1、区级立项课题委托学校(幼儿园)教育科研部门组织进行鉴定,市级立项课题由区教师进修学校组织进行鉴定,省级及以上立项课题由市规划办组织鉴定。 2、 课题鉴定的程序为: (1)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鉴定报告,报告中需简要说明成果的价值和影响,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。 (2)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研究情况及成果水平进行初审。 (3)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与课题负责人商定鉴定形式及鉴定组名单、鉴定时间等。 (4)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发出正式鉴定通知。 (5)教育科研管理部门主持鉴定。鉴定的具体安排另行商定。 3、鉴定分通讯鉴定与会议鉴定两种方式,《课题鉴定书》借用市规划办统一印制的鉴定书。 4、鉴定所需费用由课题所在单位自理。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 1、区级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获奖成果的奖励和少数省、市、区重大研究课题的资助(不含各类子课题),省级重点及以上课题5万元/项,省级规划立项课题1万元/项,市级重点课题2.5万元/项,市级立项课题0.5万元/项,区级立项课题0.2万元/项(A、B级区分),一般课题的研究经费原则上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自行解决,酌情予以资助。 2、资助经费用于与课题研究直接有关的调查、出差、资料、小型会议、打印等。 3、资助经费的使用应精打细算,历行节约,符合财务制度规定。 4、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代为管理。 第十二条 成果评审 每两年4月举行江干区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,凡按有关规定结题的课题成果均可参加评审。具体办法详见《江干区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办法》。 第十三条 成果奖励 1、获奖成果由江干区教育局颁发获奖证书,并给予一定的奖金。具体奖励办法详见《江干区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》。 2、优先推荐参加省、市级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审。 第十四条 成果推广 l、要十分重视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,在教育行政部门、教研部门的支持下,有计划、有组织的开展成果推广工作,以真正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在教育中的“第一生产力”的作用。 2、成果推广应从本校开始,逐步扩大,反复验证,不断修改、完善,使之具有更为普 遍的意义。 3、应使成果推广课题化,对成果推广的形式、途径、方法等进行研究,使成果推广更为科学、有效。 4、对在区域内有效推广的成果,按照《江干区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》给予奖励。 第十五条 附则 1、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江干区教育局。 2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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